原告天津市瑞*****与被告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94855元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按lpr给付原告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1月22日的利息为6557.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25日原、被告签订装修合同,原告为被告位于滨海新区××号路××号店面进行装修,合同价款为400000元。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包含增项在内被告应支付原告装修款444855元,被告仅支付350000元,尚欠94855元。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中约定的装修期限自2021年8月26日至10...(本文书还有19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