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王**、盐城市某*******(下称某德物流公司)、某光财产****************(下称某光财险盐城公司)、第三人某金财产********(下称某金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某光财险盐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第三某金财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王**、某德物流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赔偿原告各项费用537580.79元;2、本案鉴定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12日,被告王**驾驶行驶证为某德物流公司所有的苏j×××**重型厢式货车,在行驶至盐城市亭湖区交叉口时,与原告吴**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伤及车辆损坏。伤后在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第三人垫付110694.79元。盐城市公安局交...(本文书还有30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