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6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4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李**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10,966.6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李*于2018年2月29日借给李**5万元,2018年5月29日借给李**10万元,2018年10月29日又出借给李**5万元,以上合计李**欠李*借款本金20万元。上述借款均为现金交付,李*、李**在借款之初口头约定月利息2分,2021年7月20日李*向李**索要借款时,在借条复印件上再次确认,上述20万元借款每月按2分计息。借款发生后,李**未偿还李*借款本息。
李**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李**于2018年...(本文书还有12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