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上诉请求:1、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张**一审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张**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车辆的使用性质的决定权在个人,张**收购的三家公司所有登记车辆均为挂靠车辆,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上述车辆的实际车主,三家挂靠公司仅有一定权限的管理权,按照实际车主的要求进行登记,要求登记为营运即为营运,要求登记为非营运即非营运。(二)个人购买车辆挂靠登记在单位名下从事运输活动,与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是“营运”还是“非营运”无关。“营运”还是“非营运”对于挂靠公司而言,无任...(本文书还有2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