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诉被告广州市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袁**及被告广州市海*******的委托代理人卢**、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货款28元并依法赔偿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在被告处花费28元购得一瓶“500g峰彩荔枝蜂蜜”,该商品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15日,保质期为18个月,该商品已过保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等规定要求被告退款及赔偿一千元。
被告广州市海*******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所有诉讼请求。我方不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原告提交的涉案商品并非我方销售的商品,虽然原告在本案起诉时提交了一些购物小票作为证据,但是涉案产品是全国流通性的商品...(本文书还有22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