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本案中,江苏星徽公司向晶美公司的客户发送专利侵权警示函属于专利侵权警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专利侵权警告是权利人为自行保护专利权,与涉嫌侵权人协商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和环节,此种方式解决争议有利于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为法律所鼓励与认可。但是,权利人发送侵权警告应适当,不能滥用侵权警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如果权利人为谋求市场竞争优势或者破坏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以不正当方式滥用侵权警告,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则超出权利行使的范围,可能构成商业诋毁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发送专利侵权警示函属于正当专利维权行为还是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根据权利人的权利状况、侵权警告的具体内容、发送对象及方式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权利人在发送侵权警告时是否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依据的涉嫌侵权...(本文书还有2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