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柏**与被告汪**、于*、闫**、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李**、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于*、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汪**、被告于*支付借款20万元及利息(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支付利息;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闫**、李**、陈**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五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2日,被告汪**、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7月22日至2015年8月22日,约定借款月利息为3%。该笔借款由被告闫**、李**、...(本文书还有30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