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与被告日照某某******、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被告日照某某******之法定代表人伦某花、某某保险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等费用共计65000元(暂计);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物品损失4807元、评估费2000元,共计6807元。事实和理由:2024年8月8日,日照某某******的驾驶员薛*驾驶登记在被告日照某某******名下的鲁l7****/鲁l****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青岛市黄岛...(本文书还有18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