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至还清之日按照同期lpr四倍计算。在庭审中变更为要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1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为年息6%计算,2020年8月19日至全部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经营铝合金加工生意。原告通过亲属介绍认识被告,被告分别于2019年1月12日、2019年3月11日共计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二份。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偿还了9000元借款本金,故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41000元及利息。...(本文书还有8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