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罗**、罗**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后,于2024年1月2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认为:被继承人廖某棠于2023年1月21日去世,享年91岁。去世时,其配偶、父母均已先于其去世。廖某棠死亡时留下遗产为: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镇**村**村自建房享有的5/8产权份额[土地证号:南府集建字(1989)第0***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粤房字第3**6号]。原告与廖某棠为继母子关系。1963年左右,原告生父与廖某棠结为夫妻,原告跟随生父与廖某棠一起生活,由生父与廖某棠共同抚养,与廖某棠之间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对外一直以母子关系相称,在廖某棠去世后,其子女对其遗产都享有法定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廖某棠上述遗产由原告与两被告共同继承,其中三分之一归原告所有。据此,原告要求法院判令:1.被继承人廖某棠对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镇**村**村自建房享有的5/8产权份额,由原告和*被告共同继承,...(本文书还有23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