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候**(下称原告)诉被告中国某某****************(下称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赣k2****车辆维修费1565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评估费4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8月2日,原告就车牌为赣k2****的奥迪汽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保险,保险期间为2023年9月4日0时0分起至2024年9月3日24时0分。2023年10月14日下午,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原告已向被告进行了保险报案,并有新余市某局某支队某大队出具第360503**********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因此产生案涉车辆维修费用156500元,但被告拒不支付车辆维修费用的保险赔偿。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案...(本文书还有2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