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与被告湘潭潭州********(以下简称潭州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潭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潭州公司赔偿傅**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费用1418553元。
被告潭州公司辩称,1.傅**受伤属实,并不是傅**诉状所说是潭州公司挖机操作失误将傅**撞伤,而是在吊桩电杆时傅**没有注意安全,离开施工现场进行避让,所以才导致自己受伤,傅**对自己受伤存在重大过错,至少应承担30%的责任;2.傅**受伤后,潭州公司共计垫付傅**医药费、生活费、护理费等各项支出741421.79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进行处理;3.傅**的相关损失应该依法进行计算,部分损失的诉请不合理也不合法,其中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应该按照事故发生时的法定标准进行计算,傅**主张按照广东的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是错误的,傅**一直在湖南务工,并未在广东形成经常居住地,对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湖南的标准进行计算,傅**的误工标准是200元/天,按照实际工作天数计算的劳动报酬,傅**主张按照建筑行业的标准是错误的,精神抚慰金应当考虑傅**的自身责任,傅**主张金额过高。
原告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手术记录...(本文书还有5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