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康**与被执行人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垫付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原告康**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本文书还有385字未显示)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检索费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