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周*、中国太平******************(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太平洋保险湘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周*、被告太平洋保险湘潭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而发生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736.24元,被告太平洋保险湘潭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代为赔付的责任;2.判令被告周*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财产损失而产生的鉴定费、评估费、车辆贬值损失、车辆维修期间的打车费用共计26394元,被告太平洋保险湘潭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代为赔付的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26日下午,原告周**搭乘湘c6××**小型普通客车沿沪昆高速潭邵段由东向西行驶,与被告周*驾驶的湘c2××**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湘c6××...(本文书还有45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