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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盖州市什*******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辽08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02
  •  
  • 【案例概要】

    被告泓达超市辩称,1、根据原告举证,公证书登记著作权人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名称为奥飞娱乐******,不是同一主体,原告主体不适格。2、答辩人不是适格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玩具形象和案涉侵权产品在整体造型、身体各部分比例及细节等方面有较大差异,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而且图画本上的小图片没有完整的动画形象,均为小贴纸,无法确定原告主张的著作权机器人形象与部分的贴画产品系同一作品或存在侵权。3、即便答辩人为本案的适格被告,答辩人的销售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也能提供产品供应者,不存在过错,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4、关于原告诉请经济损失数额,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综上,请求贵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明亮公司辩称,我不是生产本的,侵权商品不是我生产的,我公司给超市供学生用品,我公司有正规的条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本文书还有375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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