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与上诉人王**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均不服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云253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25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程序违法。上诉人一直没有变更过诉讼请求主张侵权补偿。原判决若不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只能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不能一并判决由被上诉人补偿上诉人侵权损失15000元。原判决由被上诉人补偿上诉人侵权损失15000元,使得被上诉人因侵权强行抢占的宗*部分被合法化,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程序违法。二、原判决显失公平。经一审现场查勘,撤除房屋东南面六棵砖柱侵权部分,确有可能影响到整栋房屋安全结构,本着邻里和睦相处**房屋东南...(本文书还有30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