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青海某建*******(以下简称青海某公司)、中国建筑*****(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被上诉人青海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位长城,被上诉人某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的上诉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程序违法。1.各方在第一次开庭后,都补充提交了证据,在第二次开庭时一审法院以我提交的施工日志是单方制作为由,不允许我出示,剥夺了我的诉讼权利;2.案涉项目由我实际施工的事实,青海某公司和某建筑公司均认可,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中也认定我实际施工到2021年11月底,我和青海某公司签订的《项目经理责任协议》中约定结算单价为68元/平方米,施工范围合同约定很明确,如果法院认为我提供的《施工量确认单》《欠条》等证据没有证明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一审法官应当进行释明,但一审法官未尽释明义务。二、一审判决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相互矛盾,对部分事实认定错误。1.我和青海某公司向法庭各自提交了一份《项目经理责任协议》,这两份协议内容不相同,青海某公司不认可我提交的合同,但双方是按照我提供的有青海某公司加盖骑缝章的合同履行的施工内容。我对青海某公司提交的合同除最后一页上的签字真实性认可外,因合同没有骑缝章,且我没有在青海某公司提供的合同上按过手印,合同内容真实性我不认可,一审法院对此基本事实不但没有认...(本文书还有6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