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与被告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利息3,968元(自2020年8月8日至2023年3月8日,31个月按月息3.2‰计算),并自2023年3月8日起,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3.2‰承担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0年6月8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现依法起诉。
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8日,被告运*因和田墨玉县防水项目招投标项目所需资金向原告借现金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运*不能中标则此款...(本文书还有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