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李**与被告奇台县某******(以下简称:某某合作社)、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5日立案后,于2025年1月21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杨*、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450497.7元;2.本案保险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的亲人李**于2024年l0月受雇于被告拉运葫芦籽工作。2024年10月5日16时12分许,李**在拉运时,因驾驶拖拉机避让对面小客车时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死亡。对于原告的赔偿损失,与两被告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某某合作社辩称,合作社与原告的...(本文书还有35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