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4年6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张**伙同刘*、丁**、赵**、王*、张**(五人均被判刑)等人,驾驶被告人张**的长安牌面包车,携带砍刀等作案工具,在巨野县窑厂东300米青龙公路上,截停被害人刘*驾驶的货车,采取刀砍等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刘*、张某人民币2000元,并将被害人刘*、张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刘*、张某的损伤...(本文书还有33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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