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佛山市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95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以30950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2月24日的利息为2018.47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3日,被告佛山市生**********通过其采购经理陈*向原告购买单板,总货款为67768元。2018年11月16日,被告通过银行...(本文书还有11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