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郝**偿还原告借款3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截止起诉之日利息约为1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13日,被告郝**向原告郭**借款30万元,约定利息2分;2020年10月18日,被告郝**向原告郭**借款2万元,约定十日内归还。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被告郝**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被告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客观...(本文书还有22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