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四川中升**********(以下简称中升公司)与上诉人河南朝众********(以下简称朝众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23)豫0727民初****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诉人朝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升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朝众公司支付中升公司工程款(质保金)1063900.96元;2.撤销原判第二项、第五项,改判中升公司承担地下车库一半的修复费用和鉴定费共968070元;3.撤销原判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改判驳回该项诉讼请求;4.本案上诉费...(本文书还有131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