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林**、林**、叶**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被告林**等于同年4月17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决定将本诉、反诉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林**及其与林**、叶**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等三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万元。事实和理由:2003年1月10日,林**等三被告成立腾冲县百合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合山公司),林**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7月30日,经云南省保山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从事有色金属矿的采选业务。2020年9月23日,三被告委托林**拟将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郑**,并签订1份《股权转让合同》,郑**依合同约定支付定金50万元。同年10月9日,双方在前合同基础上就具体条款进一步进行...(本文书还有35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