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沈阳市第********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的(2022)辽0104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沈阳市第********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2017)辽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1、异议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2台40系列压重式拼装塔基基础;2、异议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13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超期使用费51000元;3、异议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超期使用费,自2018年1月起至实际返还2台40系列压重式拼装塔基基础之日止,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计算。判决生效后,经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2013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超期使用费已经执行完毕。2020年4月19日,2台40系列压重式拼装塔基基础上的塔吊拆卸完毕,满足塔基基础的交付条件。申请执行人随后自行将2台40系列压重式拼装塔基基础拆卸拉走。现申请执行人又向贵院申请执行,申请贵院划扣2020年4月1日至今的超期使用费。贵院作出(2021)辽010...(本文书还有34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