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男,汉族,1970年10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
上诉人中国平安*****************(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上诉人张**、被上诉人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湘潭县人民法院(2021)湘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1)湘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仅承担194338.86元(已付26800元)赔偿责任。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关于“原告受伤前在湘潭众旺竹木有限公司工作,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费22894.2元”与原告自身陈述以及现有证据相矛盾,系认定事实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本案中仅有一份内容空缺且无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证明,无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及被上诉人事故发生前的工资流水,无法确认是否产生误工费。二、一审判决关于“保险公司垫付26000元”与客观事实不符,系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实际垫付26800元。三、一审判决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超范围裁判。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原审起诉状所附赔偿清单载明“三、误工费19949元”,庭审中并...(本文书还有58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