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宝德**********(以下简称陕西宝德公司)与被告遵义实地*********(以下简称实地房开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宝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实地房开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宝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192465.87元及利息(利息以汇票金额192465.8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9月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12134.71之日);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如有)、保全保险费(如有)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2月9日,出票人及承兑人遵义实地*********签发了一张电子票据号码为210570**********10209858903540的汇票,汇票到...(本文书还有20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