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阴市某**因与被上诉人刘**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23)苏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审理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阴市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在2023年1月初因结算工资数额而发生纠纷,后通过江阴市周*社保所和江阴市周*镇华宏村委会协调处理,刘**于2023年1月11日在工资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工资数额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确认“今后一切劳动关系、劳务纠纷、工伤纠纷与本厂无关”所以自2023年1月12日起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江阴市某**违法解除或辞退后江阴市某**于2023年1月18日通过微信告知刘**报到时间是基于一个工作的邀请,不产生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及江阴市某**负有再次通知的义务,在此情形下不符合法律规定需支付经济赔偿金或补偿金的条件,江阴市某**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或补偿金被上诉人刘**辩称,...(本文书还有2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