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以下简称乌**)因与被申请人库尔勒市********(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库尔勒市***********(以下简称市政公司)、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新民终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乌**申请再审称,1.二审认定“市政公司向曹*支付的1,800万元系案涉工程款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证明标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上述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在于市政公司,曹*无需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本案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最终认定的证据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确信程度。市政公司向曹*合计支付1,800万元的时间与市住建局向市政公司付款时间跨度达到1年,且曹*与市政公司之间除案涉项目外还有多个项目往来,仅凭况**和范三喜签字的公司内部审批表和收据等,无法证明1,800万元系支付案涉项目工程款。2.乌**提交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除...(本文书还有2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