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山东某某********与被告云南某某******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被告云南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商业往来过程中,经连续背书,受让了票据号码为230673**********10115****82436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50万元,被告云南某某******为出票人,到期日为2021年7月14日。到期后原告即提示付款,后连续遭...(本文书还有12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