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魏*与被告(反诉原告)袁**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反诉原告)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任**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袁**支付魏*应分得的50000元店铺转让款;2.袁**向魏*支付所欠款项逾期利息,直至付清之日为止(以50000元为基数,以lpr计息,自起诉之日2022年10月9日起算);3.本案诉讼费由袁**承担承担。庭审中,魏*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12月6日起算。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底,魏*与袁**商量接手一店铺合伙经营餐饮。后魏*找到拟转让的餐馆,经魏*与袁**双方同意以18.5万元的价格接手,魏*当即支付1万元定金。后双方共同出资凑齐转让款及租店铺费用,其中魏*连同定金共出资10.5万元。袁**遂以该店铺为经营场所以其个人名义注册了个体工商户“红票票豆汤饭”(以下简称店铺),二人一起在店铺内参与经营。经营初期,魏*陆续按袁**要求支付一些款项,且母亲也在店铺内义务帮忙。店铺经营正常后,袁**及其家人完全掌握了收入钱款及全部事项,除告诉魏*有一定盈利外,拒不向魏*出示...(本文书还有5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