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刘**不是张**的债务人,其签订案涉欠条的真实意思表示系避免崔建伟的子女受不良记录影响而为的保证,非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合同。一审判决(第四页第八行)认为刘**为张**出具欠条系为其对崔建伟债务的承担,双方形成合同关系是错误的。2.本案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应适用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案涉欠条系保证欠条,本案应为保证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本文书还有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