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图木舒克************(以下简称某某房地产公司),原审第三人高*、任**、图木舒克***********(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24)兵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的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被上诉人某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高*、任**、某某物业公司、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的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24)兵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三、第四、第六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上诉金额1226034.94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采信证据错误,导致判决严重错误,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1.根据一审人民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2023年8月22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租赁合同》,根据该租赁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将位于某某市某某东街某某厦**楼**号平方米**楼**号平方米的商铺租赁给上诉人,租赁期限为十年,自2023年1月1日至2032年12月31日止,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为500000元/年,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为525000元/年,2029年1月1日至2032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为551250元/年,租金支付期限为6月30日和12月30日。在涉案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4月8日至2024年3月16日期间,分多笔向被上诉人指定的第三人宋**、高*、图木舒克***********累计支付涉案**楼**楼商铺租金158000元。根据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约定,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本文书还有76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