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东*)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公司”)与被告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其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人民币20746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电费人民币41593.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水*人民币1906.1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涉案商铺之日止的物业管理费,暂计至2023年1月31日为人民币26790.10元;5、判令被告按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1月4日起至实际交还商铺之日止的占用费,暂计至2023年1月31日为人民币146740元;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清偿费用产生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3006.24元(以欠付的费用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从每月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月31日为人民币3006.24元);7、判令被告负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427495.94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东*...(本文书还有50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