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支行”)与被告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立即偿还所欠原告某某支行贷款本金余额61930.4元、利息(含罚息)6672.3元,合计68602.7元(前述利息、罚息计算至2024年8月5日,其后逾期利息、罚息应依合同约定计付至被告付清全部欠款本息之日止);2.判令被告朱**赔偿原告某某支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3.判令被告朱**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支行明确上述第2项诉讼请求为律师费1965元。
被告朱**未作答辩,亦未向本庭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月4日,朱**(借款人)与某某支行(贷款人)通过电子渠道签订《个体工商户经营快贷借款合同(个人版)》(合同编号为42****994)约定:贷款人...(本文书还有3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