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沈**与被告沈**、沈**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沈**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两原告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沈某5名下位于上海市xx村xx号**室房屋,由原告沈**享有三分之二份额,原告沈**享有三分之一份额。事实和理由:沈**(1972年5月18日报死亡)与薛*云(1994年4月21日报死亡)系夫妻关系,共生育有原告沈**、沈**、沈某6(2013年1月18日死亡)、被继承人沈某5(2021年3月17日死亡)四名子女。被继承人沈某5未婚未育。被告沈**、沈**是沈某6的子女。涉案房屋上海市xx村xx号**室**房屋产权登记为被继承人沈某5一人所有。被继承人沈某**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内容为涉案房屋由原告沈**继承三分之二份额,原告沈**继承三分之一份额。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请。
被告沈**、沈**...(本文书还有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