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诉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月9日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的母亲到庭,但其未携带其与刘**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及委托书,故视为被告刘**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按2022年2月14日与原告签订的《欠条》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尾款302000元及按双方约定从2023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延期履行赔偿金(以尚欠款项302000元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计算);2.请求根据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2月14日签订的《欠条》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原告律师费(1500...(本文书还有1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