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襄阳登烽******(以下简称登烽公司)、襄阳禾呈********(以下简称襄阳禾呈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4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涂清芬独任审判,于2021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襄阳登烽******、襄阳禾呈********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80000元(8000元/月×5月×2倍);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被告襄阳禾呈公司成立之时就一直在该公司从事质量管理工作。2019年12月中旬,因襄阳禾呈公司经营转让,包括原告在内的大部分员工被公司法定代表人钱**调入其关联企业登烽公司,襄阳禾呈公司与原告解除劳务合同时未支付过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等劳动待遇。原告在登烽公司继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本文书还有2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