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市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张**、陈**、第三人武汉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某独任审理,分别于2024年4月29日、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张**、被告陈**、第三人武汉市某甲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追加被告张**为案号为(2023)鄂0104执****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其应在20万元范围内对案涉全部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追加被告陈**为案号为(2023)鄂0104执****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其应在80万元范围内对案涉全部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鄂01...(本文书还有2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