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以下简称某某银行淮安分行)与被告淮安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李**、郑**、李*、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银行淮安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李*,被告某某公司、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李*、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银行淮安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1368.75元、罚息3838.92元(利、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6月18日,此后的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2500元;3.判令被告李**、郑**、李*、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李**、郑**提供抵押的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5.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了《授信额度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某某公司提供20...(本文书还有44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