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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景**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京03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3-07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冀**、单**、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单**、被上诉人冀**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被上诉人景**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李**不承担冀**的各项损失;2.一、二审诉讼费由冀**、单**、景**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李**与冀**存在雇佣关系而判决其承担冀**各项损失有误,冀**的各项损失应由其自身和景**承担。一、现有证据和事实不能认定李**与冀**形成雇佣关系。首先,形式上不符合。李**与冀**之间并没有签订任何的书面雇佣协议,亦无口头雇佣约定。其次,实质上也不符合。1.李**与冀**从来不认识,冀**是由景**招聘而来,此事实在一审时已获得冀**认可。2.冀**的工钱并非由李**支付,而是每次均由景**支付,且工钱之外的其他费用等利益也跟李**没有直接关联。3.冀**的工作、生活并非受李**管理,冀**每次在工地的工作内容均由景**布置和安排,受景**管理,而且冀**来工地、离开工地也均由景**负责管理,不与李**发生关联。二、综合本案事实,冀**与景**形成雇佣关系。1.综合上述内容,冀**是景**招聘而来,负责其上下班生活、工作内容安排、工资结算,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构成了雇佣关系。2.景**陈述的2022年9月1日的3570元和2022年9月15日2200元的构成与事实不符,不能佐证其没有吃包工差价。首先,2022年9月1日的3570元,是根据工程量187.89*19元的市场价得出3569.91元承包价,四舍五入凑整为3570元,而并非是景**一审所陈述的钱款构成。其次,20...(本文书还有728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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