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公司)与被告青岛银行******(以下简称青岛银行)、青岛银行***********(以下简称海尔路支行)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华易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被告青岛银行、海尔路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0元。事实和理由:美国gettyimages公司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其授权原告在中国境内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第二被告是第一被告的分支机构,被告海尔路支行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的微信认证公众号“青岛银行海尔路支行”上使用了涉案图片,该行为侵犯了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原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海尔路支行立即停止侵权,因原告确认涉案图片已经不在涉案微信公众号上,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销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青岛银行******及青岛银行***********辩称:1.被告海尔路支行,是被告青岛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民诉法的规定,青岛银行不是适格的被告。2.原告没有证据证明gettyimages公司是合法权利主体,原告不是本案适格原告。3.被告使用的图片并非来自原告诉状上的图片,且被告没有故意侵权,也非用于商业用途。综上,二被告均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本文书还有60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