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男,1975年8月**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
上诉人太平财产***********(以下简称太平财险商丘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22)豫14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太平财险商丘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22)豫14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不应当赔偿被上诉人车辆损失144928元,在商业险限额内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比例承担被上诉人车辆的实际损失,而诉讼费、评估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由上诉人承担。2、一审案件受理费1678元、二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做出(2022)豫1421民初****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不服,提出上诉,理由如下:一、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对该车辆损失费用评估过高,应...(本文书还有22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