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陈**、新和县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新和县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烟酒款13,808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2,392元,以上合计16,2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至9月,陈**陆续从唐**处购买烟酒,却迟迟不向唐**支付烟酒款,后双方进行结算,陈**确认尚欠唐**烟酒款53,808元,陈**口头承诺此欠款近期给付,但陈**未按照约定期限向唐**付款,唐**多次找陈**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陈**、新和县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本文书还有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