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17日23时,被告罗**持b1b2型驾驶证驾驶桂a7××**小型客车在衡东县洣水镇中医院后门倒车时,遇阳淑芬(另案处理)驾驶衡阳3011565二轮电动车搭乘原告廖**同向在后,因罗**驾车不按规定倒车,造成两车相接触,致阳淑芬、廖**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衡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廖**、阳淑芬无事故责任。
廖**受伤后先后在衡东县中医医院、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78天。2023年2月24日,衡阳市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廖**因交通事故致左踝部周围韧带损伤,不构成伤残;误工90天,住院期间有陪护,营养期60日。
事故发生后,被告罗**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000元,被告平安保险垫付医疗费9000元。
罗**驾驶的桂a7××**小型客车在平安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在太平保险投保...(本文书还有19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