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彭**、彭**、彭**与被告刘**、江西省高*************(以下简称“鸿弘汽运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宜春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被告人民财保宜春公司以其系事故车辆交强险的实际承保公司为由,自愿要求替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参加诉讼,并承担交强险理赔限额的赔偿责任,本院依法准予。原告彭**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与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人民财保宜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弘汽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彭**、彭**、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四原告因近亲属彭*芳死亡产生的丧葬费35555元、死亡赔偿金403766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440321元,扣减被告刘**已支付的赔偿...(本文书还有3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