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与被告彭**、朱**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本金65200元,欠款利息32832元,合计9803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彭**、朱**未向本院作出书面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
审理查明的事实。
2016年,被告彭**在承包双峰县三塘铺镇大三学校的教学楼时,将其中的水磨石劳务分包给了原告邓**。在其工程完工后,经原告邓**与被告彭**结算,被告彭**应支付原告邓**劳务报酬57000元,但被告彭**一直未支付,2018年2月7日,原告邓**向被告彭**催讨,被告彭**向原告邓**出具了欠条,其内容为:“今欠到邓**人币伍万柒仟元整(¥57000元)计月利息1.2%为据,限1年彭**2018.2.7”。20...(本文书还有14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