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与被告庄**、吴**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吴**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庄**、吴**共同返还给原告邱**欠款本金100000元,及自2024年5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支付违约金。二、判令被告庄**、吴**承担原告邱**为维权而支付的律师服务费用50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8月17日,原告邱**与被告庄**、吴**及案外人戴**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合伙期限为2023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期满后,原告邱**与被告庄**、吴**及案外人戴**于2023年11月18日重新签订合伙协议书,合伙期限为2023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6月18日止。两份“合伙协议书”的内容雷同,两份“合伙协议书”...(本文书还有31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