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4)豫1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孟**(实习),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4)豫14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马*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某甲公司委托河南省某某中心站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依据检测结果所抽检屋面防水卷材厚度为1.5mm,不满足设计要求,充分证明马*施工偷工减料,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明显存在施工质量问题。马*辩称该变更系其与某甲公司项目部的工作人员协商,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作出的,无证据证明。二、一审判决以超过质...(本文书还有29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