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戴**、戴*、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安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22日、3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被告戴**、被告平安财险安泰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平安财险安泰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4425.79元(含鉴定费2000元),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担;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9月12日,原告陈**驾驶摩托车搭乘陈*东与被告戴**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陈**、陈*东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负事故主要责任,戴**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经鉴定构成两个十级伤残。被告戴**驾驶的小客车在平安财险安泰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的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诉。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原告的身份信息,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据2被告戴*、戴**的户口登记信息、驾驶证、湘an××**车的行驶证,证明(1)被告戴*、戴**的主体资格;(2)湘an××**车的登记车主为戴*;证据3中国平安******************的企业注册信息、交强险和商业三责...(本文书还有6136字未显示)